时间:2025-04-14 16:59
一、劳动争议裁决是不是行政行为
1.劳动争议裁决确实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需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而劳动争议裁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此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成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是准司法行为,有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它遵循仲裁程序,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裁决,与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本质差异。
3.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对仲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正确认识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不断提升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裁决质量。
二、劳动争议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劳动争议裁决在法律上是否属行政行为
劳动争议裁决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劳动争议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行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并非行政职权。
该裁决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目的是维护劳动领域的公平与秩序,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劳动争议裁决不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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